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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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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生保留自救會陳情書

地 址: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794號 組合屋C09

聯絡電話:02-29024589

電子信箱:b91208034@ntu.edu.tw

聯 絡 人:林琬純

 

受文者: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其南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00016

速別:急

密等及解密條件:無

附件:如文

主旨:敦請 文建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逕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列為暫訂古蹟並隨即進行審查程序。

 

說明:

 

一、 有鑑於地方主管機關「台北縣文化局」未曾依據文資法進行「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之古蹟指定程序,僅進行「捷運工程協調會」,不但不遵照文建會建議,且有迴避古蹟審查程序之嫌,故請貴單位即刻介入,逕行指定為暫訂古蹟。

 

二、 請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以及文建會於民國94年2月21日之公開承諾「將遵照該文資法之規定,辦理樂生療養院先列為暫定古蹟,組成古蹟指定審查委員會,於6個月內完成審查,以及配合本項工作辦理文資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修訂」,立即召開「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之古蹟審查會議,並公告審查與指定之時間與程序。

 

三、 請依據即刻針對進行中之捷運工程,有危及「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保存完整性之處,要求暫緩施工。

 

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辦公室

副本:行政院院長辦公室、樂生保留自救會秘書處、青年樂生聯盟、台大大學新聞社、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吳君婷。


 

附帶說明:

一、 民國91年,台北縣政府在文建會要求下,邀請六位古蹟審查委員進行古蹟會勘,六位委員會勘後均表示具有古蹟價值,北縣府文化局卻在工程思維下,斷然拒絕召開古蹟審查會,古蹟委員與台北市捷運局隨即展該長達一年之「工程協調會」。

二、 民國94年1月底新文資法通過,彌補過往文化資產保存地方自治的缺失,賦予中央在地方失職時積極介入的法源基礎。在青年樂生聯盟陳情下,文建會於民國94年2月21日公開承諾「將遵照該文資法之規定,辦理樂生療養院先列為暫定古蹟,組成古蹟指定審查委員會,於6個月內完成審查,以及配合本項工作辦理文資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修訂」。

三、 民國94年5月17日社造界至文建會與行政院陳情,文建會表示已經函請行政院公告新文資法於五月一日施行,再次允諾一旦行政院施行,將於一個月內列樂生為暫訂古蹟。

四、 如今,行政院已於11月1日公告實施新版文資法。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或工程施工進行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地方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0一條規定,逕予代行處理。

五、 因地方主管機關台北縣文化以已多次公開表示不會指定樂生療養院為暫訂古蹟(民國94年3月25日,立法院公聽會上),因此樂生保留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與關心文化資產的社會各界、聲援群眾殷切期盼文建會主委陳其南能依照行政院長謝長廷的指示,1.立即召開樂生療養院古蹟審查會;2.立即依法指定樂生療養院為「暫訂古蹟」,勿重蹈半年前「文建會」推諉「細則仍未通過、問題在行政院」的覆轍。樂生院民更殷切期望文建會能追隨世界潮流,以活古蹟的方式保存歷史,同時藉由古蹟洗刷「漢生病」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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