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If you are citizen of an European Union member nation, you may not use this service unless you are at least 16 years old.

  • You already know Dokkio is an AI-powered assistant to organize & manage your digital files & messages. Very soon, Dokkio will support Outlook as well as One Drive. Check it out today!

View
 

FrontPage

This version was saved 18 years, 2 months ago View current version     Page history
Saved by PBworks
on January 19, 2006 at 1:56:22 pm
 

pbwiki中文使用手冊


最新公告

  1. 青年樂生聯盟、輔大醒新社、輔大生命力合作建構樂生新聞資訊集散中心
  2. 生命力寒假作業可以重點整理樂生相關報導
  3. 寒假辦田野調查營隊,培訓生命力主編做長期跟蹤報導

樂生院事件始末

 

 

□樂生療養院院民為政府強制隔離政策下的犧牲品

◎日本時代錯誤政策戰後仍然延續

樂生院的建立源於日本政府癩病強制隔離政策,全台於一九三0年起將患者強制隔離於樂生院,並搭配相關政策宣導(包括癩病的可怕與其強制隔離的必要性)。戰後國民政府延續此政策,樂生院至1962年解除強制隔離,改以門診治療,然而樂生院雖開放,但過去政府政策宣導所造成的疾病歧視卻未隨之消失,患者大多無法回歸社會,曾經患病卻沒有任何後遺症(外表與正常人無異)的樂生院民許玉盞於2005年日本熊本的市民學會中表示:「我雖然外表看不出來是患者,但是因為剛被發現生病的時候,衛生局的人到家裡告訴我的家人『這種病很可怕』,讓我現在沒有辦法回家,因為回家會被歧視。」,據此日本律師說:「台灣政府的消極作為使樂生院一直是處於強制隔離狀態」。

 

◎日本政府道歉賠償提供保障,台灣背道而行

強制隔離政策是不必要(癩病為傳染性低致死率極低之疾病,無強制隔離之必要)且嚴重侵害人權(強制隔離摧毀受隔離者的一生)的政策,日本社會自1998年起展開漢森病國賠訴訟,此訴訟於由熊本病患者以日本政府強制隔離政策強烈違反人權為由提出。政府於於2001年宣告敗訴,日本首相出面道歉且決定不在上訴,並於一個月內訂定「漢森式病補償法」,給予所有曾經遭受強制隔離者國家賠償。此外,自願回歸社會者在「退院者津貼制度」下享有退院金與每月比照一般受薪階級薪水之生活津貼;不願回歸社會者,享有「在園保障」,即繼續在熟悉的院區中受到完善的生活與醫療照顧,儘管療養所僅剩一人,此人亦享有此等保障。

 

□樂生療養院院民於捷運機廠規劃過程再度成為政府政策的犧牲品

◎話說從頭,民國83年院民即表示「誓死捍衛家園」

捷運新莊線於民國82年開始規劃,樂生療養院院民於民國83年即提出抗議,並表示誓死捍衛家園,病患的聲音可由當年各大報中尋得:「『院內的病患在讀到將被驅逐的新聞後,非常激動,有數十位前往向院方問個清楚,到底能不能讓他們在此安「樂生」活?……(中國時報83.10.22)』『院民們強調,樂生院是他們第二故鄉,若強迫療養院搬遷,他們絕對誓死抗爭到底,還說:「等我們都死光了,就不用趕了。」(自由時報83.10.23)』」。

 

◎院民抗議無效,衛生署表示將先建後拆

儘管患者的抗議聲不斷,捷運新莊線機廠仍於民國84年(陳水扁剛接任台北市長)確定選址於樂生療養院,此外當時省衛生處(此時署長為張博雅)確定遷建的先建後拆原則(療養院可在後山重建,前院土地則做為捷運使用)。捷運新莊線民國87年開工,然而樂生療養院院民安置仍無著落,土地遲遲未轉移給捷運局。此過程未曾徵求院民同意,院民未曾簽署過任何同意搬遷的文件。

 

◎安置計畫黑箱作業拒絕院民參與,先建後拆承諾亦跳票

樂生院遷建計畫的研擬過程採黑箱作業拒絕患者參與,是造成今日院民反對搬遷之主因。

 

此外,樂生院遷建計畫的精神於民國90年在中部辦公室(當時之中部辦公室主任為今日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要求下,由「慢性病照護為主之療養院」轉變為「地區醫院」,造就今日將院民安置於迴龍醫院後棟四到八樓的極不人道政策,更使本案趨於複雜難解。

 

民國90年7月國民黨籍樂生療養院前院長陳京川被調職,現任民進黨籍院長黃龍德就任,於民國91年年8月違反先建後拆原則,與捷運局的協調會中同意丙一、丙二舍配合甲、乙舍於民國91年12月31日提供捷運局拆除。在未有任何安置計畫下,遭受第一次拆遷的院民被強制驅逐到未被拆除的病舍,此時,患者眷屬被院方以一萬元補償金要求出院,院民不僅被強制搬遷,且與親人分離,在搬遷過程中亦有數位院民往生。民國92年,由於機廠工程到路開挖,使得房舍地基不穩,造就第二次強制搬遷,被搬遷的院民以「組合屋」草率安置之。

 

◎驚覺新家變「醫院」院民再次發動抗爭

「迴龍醫院」於民國91年12月開工,設計變更與興建過程,院民皆一無所知,至民國93年迴龍醫院主結構體完成院民才查覺將被安置於高樓,以「住院」的型態度過晚年,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開始展開新一波抗爭。

 

□樂生療養院反迫遷運動興起,獲得國際強大迴響

◎日韓患者、律師與市民的聲援

日本國賠訴訟律師團為跨海訴訟於民國93年到樂生院,聞樂生院迫遷一事,表達高度關注,樂生保留自救會於民國94年3月成立,開始展開國際求援行動,在日本律師團協助下,目前已得韓國患者一千份連署書,日本連署書亦於兩週內達四千,連署行動持續中。

 

日本最德高望重的患者「國賠訴訟原告團會長」【谷牙】雄二與全球性痲瘋病患人權組織IDEA(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ntegration, Dignity and Economic Advancement)日本分會理事長森元美代治等人所組成之「共生—樂生院訪問團」於94年6月3日抵達台灣,在親自瞭解議題後,於6月6日親自到衛生署與行政院表達抗議。同為患者的森元美代治表示「安置計畫極不人道」將會透過IDEA的網絡擴大國際壓力。日本律師也表示「絕不讓樂生被拆」。

 

◎赴日內瓦與聯合國請求聲援,衛生署長於日內瓦同意自救會七點訴求,政策卻背道而馳

民國94年5月14日樂生保留自救會前往日內瓦抗議,於日內瓦與衛生署長進行協商,獲署長親口承諾七點訴求(有錄影存證):

1.承認迴龍醫院並不適合所有院民。

2.反對強制搬遷至迴龍醫院

3.反對在沒有完善生活與醫療規劃下的任何草率安置計畫,如組合屋式的暫時性安置。

4.反對拆散現有生活網絡的分散式安置計畫。

5.落實日韓照顧模式:a.絕對尊重院民組織 b.落實分級照顧:生活可自理者應採居家照顧。

6.學習日韓對患者自治組織的尊重:所有安置應經樂生保留自救會同意。

7.綜合以上訴求,最好的安置仍是原地安養,衛生署應就醫療專業與醫療史的角度,向行政院表達支持原地保存的立場。

 

然回台後,衛生署的政策卻背道而馳,眼見新大樓將落成,衛生署以各種方式脅迫院民搬遷:停止例行性房舍與環境維護,放任院區荒蕪;降低醫療品質;進行言語的哄騙與恐嚇等

 

◎獲國際NGOs與聯合國內兩個委員會的關注

 

1. 全球居住權與反迫遷中心(COHRE, Center Of Housing Right and Evicting)]表達高度關切,該中心表示「堅絕反對台灣政府拆遷樂生院」,將會把台灣樂生院的拆遷問題納入該組織亞太部門和反迫遷部門的調查計劃當中,並視情形是否向台灣總統陳水扁以及行政院長謝長廷,提出正式抗議信函。

2.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諮詢委員會(CONGO, The Conference of NGOs in Consultative Relation with the United Nations)組織成員Sebastian Zielinski對保留自救會及樂生聯盟代表進行錄音訪談,將訪問內容於CONGO網站進行完整呈現,以向全世界傳播樂生拆遷的迫切危機。

3. 聯合國最高人權委員會下的兩個委員會<Special Rapporteur on Adequate Housing><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health>將關切此案。其中Special Rapporteur on Adequate Housing主管Miloon KOTHARI表示,”No matter what,it’s forced evition case” (無論如何,這是一個強迫搬遷的案例)。因此,Miloon KOTHARI表示將以聯合國名義正式發出聯合信給台灣政府,詢問台灣政府事件的來龍去脈及處理方式,並表示將針對樂生院第一度搬遷的情形進行了解。

 

□台灣漢森病友人權律師團組成,已針對拆遷一事向法院提出訴訟並聲請假處分

律師團目前由吳旭洲律師召集,法律扶助基金會亦支持訴訟給予補助,相關訴狀見附件。

 

□樂生院的古蹟審查程序充滿瑕疵,古蹟審查會至今未召開

古蹟陳情方面,陳京川前院長於民國90年在機廠開工前,向台北縣政府提出古蹟陳情,要求古蹟審查,遭台北縣文化局回絕,此後,數個文史團體紛紛提古蹟陳情亦遭回決。民國91年在文建會要求下,台北縣政府邀請六位古蹟審查委員進行古蹟會勘,六位委員會勘後均表示具有古蹟價值(民國91年8月21日之書面意見委員A:樂生院保存價值極高,捷運開工乃無可挽回之浩劫,應有雙贏之規劃…委員B:應先對樂生院進行調查測繪研究…委員C:樂生院建材良好設計優美…委員D:…樂生院見證台灣醫療史發展…整體環境結合良好…委員E:樂生院值得保存… 委員F:最好另謀基地重新思考(指捷運迴龍機廠),調查研究完竣再進行評估,應立即停止工程破壞…),北縣府文化局在工程思維下,斷然拒絕召開古蹟審查會,古蹟委員與台北市捷運局隨即展該長達一年之「工程協調會」,尋找方案,數位古蹟委員拒絕工程協調憤而離席(如古蹟審查委員王啟宗與薛琴),會議決議四類保存方式,最後由縣長蘇貞昌決定以「拆遷重組」保存。

 

民國94年1月底新文資法通過,彌補過往文化資產保存地方自治的缺失,賦予中央在地方失職時積極介入的法源基礎。在青年樂生聯盟陳情下,文建會於民國94年2月21日公開承諾「將在總統公佈實施新修正通過文資法以後,遵照該文資法之規定,辦理樂生療養院先列為暫定古蹟,組成古蹟指定審查委員會,於6個月內完成審查,以及配合本項工作辦理文資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修訂。本項陳情案吳副主委並決定儘速排定時間到樂生療養院現場勘查了解」(http://www.cca.gov.tw:9090/autocue/news/culture_news_template.jsp?news_id=1106532314542

 

然而,在總統公告後,行政院以施行細則尚未擬定為由,未以行政命令公告新文資法施行日期,社造界因而於民國94年5月17日至文建會與行政院陳情,文建會表示已經函請行政院公告新文資法於五月一日施行,再次允諾一旦行政院施行,將於一個月內列樂生為暫訂古蹟。

 

樂生院已於2005年12月列為暫訂古蹟。

Comments (0)

You don't have permission to comment on this page.